隐欢

一只獾,咬人 he be随缘吧,莫强求。
组织:【轻轻日马】
【轻轻日各种扎特】
【轻轻日萨聚聚】资深成员

鉴定抄袭与侵权的六条原则

自勉自省。但是同时超级想给某些人看看,这年头暗搓搓窝着是不够的,还要随身携带打狗棍。抄袭和反抄袭中间的界限不很明朗,人品好坏之间的距离却只有自己才心里有数。我们总是看到许多教程,告诫我们不要抄袭,如何同抄袭斗争,却没有人说说被泼了脏水怎么办,抄袭和被抄袭,其实隔得不是别的什么,而是人言,又有多少人真的会认认真真取证调查开调色板呢?只不过三人成虎,人言可畏罢了。
反抄袭的第一步当然是每个人都杜绝一切形式的抄袭,第二步是管好自己的嘴,脑残的事和自己同样智商的所谓亲友做,别污染公共网路。

十漫个为什么:






有朋友私信问我详细的关于抄袭的判定。



警告:下面字太多,没耐心就别看了。



其实之前也有说过,不过确实每次都比较零碎,这里详细地说一遍,以后如果有遇到判定不准的时候,可以参考此文。


每当谈到抄袭,就是触动了一些人的利益,但是这些人就是因为偷了别人的利益所以才被拉出来婊,希望同样尊重著作权的人也不费口舌与一些脑残辩论了,参考此文即可。


注意:



1、本文只是笔者的看法,仅供参考。


2、法律这里只说大概,详细不多提。法律的精神是反对侵权的,但是要让法律生效需要的是取证成功的过程,还有如何在法庭上把情况搞清楚的过程,这里不在乎结果。


3、这里谈的是私下的判定,也就是说先不管告上法庭是否会成功,而是先从观察、舆论、道德判定是否属于侵权的情况。


4、是否侵权,和是否能够讨回应得的结果是两回事。请不要讨论脑残的“抓到了抄袭的人,你又能怎样?”或者“就抄你一点点犯得着吗?”这类的废话。


5、除了抄袭还有很多类似借鉴、模仿、致敬、盗图(文)、剽窃之类的词语下面也会谈到,请留意不当的行为皆统称为【侵权】。



下面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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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借鉴、模仿、致敬、盗图……这些东西,其实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真的要谈这些东西的详细鉴定方式,是会很罗嗦的。


相反,如果我们去谈如何鉴定的原则,事情就会一目了然。以下原则都是笔者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避嫌原则



任何作者,创作时都应该有主动避嫌的品德,如果你创作的东西恰好与别人已发布的作品很像,那么你要么主动选择放弃或修改,要么选择直面和交流,申请共存。


当你遇到真的是巧合的情况——时间上处于后手的你还坚持不避嫌,你就等于放弃尊严,因为你不尊重时间先后——这是一种艺术界的“礼”。


那么,虽然你不理亏,你甚至还有机会证实这真的是巧合,但是你“礼亏”,最后受人非议的还会是你,因为你不可能永远不断地和别人解释你只是巧合。


(别人先出,但是你还坚持“我也是凭自己想出来的”,就好像是在争夺创意的优先性,虽然道理上你对,但是时间上你输了,就好比马拉松最后一个坚持跑完的人也值得尊敬,但是不能称第一)


所以,在先不谈结论是否真的巧合之前,尊重这个先来后到的“先后之礼”,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也会画得比较有尊严。



然后,避嫌这事通常是以时间先后去做判定的,有先手后手之分,先手有决定处理方式的底气,后手有主动和解和避让的义务。



打个比方——现在有两个作者的作品很相似,似乎是巧合,那么处理方法有放弃、共存、状告抄袭、勒令修改,这些都应该是在时间上先出作品的那个作者来决定。


你的作品后出,要放弃也是你放弃,你也应该主动放弃。


你的作品后出,你不能和人家谈共存,你只能请求对方同意共存。


你的作品后出,人家可以告你,你没告人家的理由。(除非是有证据说他窃取你的创意抢先出版)


你的作品后出,要修改的话也是你来修改,你也应该主动修改。


但是只要有证据,可以以创作完成时间作为参考,而不是出版时间。



因为时间上你出得更慢,你就应当接受这种避嫌的“后手待遇”,先手自然比后手有优先权——这样才称得上创意,哪有创意是别人早就已经做过的?


避嫌原则需要在知情的情况下去做,如果不知情当然就没事。但是一旦知情了,需不需要处理,这要看先手的人怎么说,后手也可以主动和解和避让。




二、不巧合原则



图画元素的相互组合是独一无二的,就好像指纹——角度、下笔、光影、细节这些肯定会有偏差,单个相似有可能,但无论再怎么巧合都不可能有多处的一致。


所以如果说两张图存在几个可重合、可定位的点是一致的,具有指纹级印记,你说这是巧合,就是屁话了。






指纹扫描也不是比对整个指纹,而是找几个点,如果符合的点多,由于每个点都是独一无二的,说明指纹符合。



不巧合原则就是告诉你,你不可能巧合到可以叠图时找到多点的重合处,更不要说那些定位后已经是重叠的描图了。所以,这会是铁证,所以,你需要避嫌。


笔者很早就说过,如果你画的图可以和别人的图多处重合,你说这是巧合,你这无疑是示爱,这无疑是上天注定的姻缘。


另外,如果是抄袭文字,其实鉴定方法有法可依,只不过法定的鉴定方法比较主观,要涉及什么中心思想啊之类的。这里就不详细谈了。别以为文字抄袭因为太主观所以很难定性,相反,文字抄袭反而更加严格,因为动作、表演或许可以有形似,但是文字不存在“重新演绎”,如果大部分行文太像,那就真的可以判定为抄了。




三、注明出处原则


大家有没有看过一些,影评、乐评、书评的书?为什么有些什么什么《艺术史》可以放一大堆别人的作品进去又不侵权呢?难道都有问过作者了吗?


这一类作品,通常是以评论为目的的片段引用,通常不会有全文,并且注明出处。


如果是图片,则需要作者同意,因为图片通常不是片段引用而是整张图的。不过漫画的话,你引用一两页一两格应该也算是片段。电影的话可以是海报(本身海报就是宣传物)或者剧照。


所以你会发现评图的书很少,而影评、乐评、书评居多,因为图画一用就得全张用了,作者没死个上百年的话搞不来。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引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亦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著作权法并未对引用内容数量的多少作出规定。

                                       

所以你明白为什么很多盗版电影都会有一行字幕写着“本片仅供个人学习,不要传播,24小时内删除”这句话吧?当然,这句话在盗版电影上是无效的。盗版就是盗版。


简单来说,引用这事的规则就在于——



1、是片段(而且不应篡改、修改,否则这算造谣?)。你不能全篇拿来聊,否则人家原作怎么销售?你这是纸包鸡包纸包鸡?


2、是以介绍、评论为目的。


3、评论时可以谈道理,但是不得损坏对方形象。比如引用了以后诬蔑、造谣、歪曲之类的。(但是这条应该不算是侵著作权,而主要是诬蔑的问题)


4、注明出处。YOU 给我 FUCKING 注明那个FUCKING 的出处!



注明出处原则,是友好的,是交流的,是互相学习与提高的——这就是为什么论文不是作文,写过论文的同学应该知道论文主要内容应该建立在他人的论文理论基础上以及个人的实践证据上,也要注明出处,否则空谈不算论文。


以前大学写论文时很多同学的论文被退回重写就是因为引经据典太少,没有有力支撑,全是自己想当然的观点而已。


注明出处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引用上,而且还是为了避免一些情况:



1、别人的内容被你捏他了,被你致敬了,但是不是谁都知道这是别人的内容,可能会以为就是你这个作者创作的。这不妥。


2、注明出处还可以保障被读者能够有途径去知会原作者,能够发现情况。


3、注明出处也是一种道德判定,虽然没什么用,因为小偷肯定不会告诉你他偷了东西,但是又正因为没告诉你,所以他是小偷


4、注明出处还有一个作用是保障著作权。有的人说什么,作者死后50年作品就没版权了。对,但是如果你拿来出版,作者还是那个先人,你不能因为作者死了你就把作品标成是你创作的。虽然你可以自由出版了,但是作品是谁创作的,一辈子都是他的。



所以,请注明出处,这是一种道德。如果你是借鉴或者模仿,或者致敬,被人找到出处,你不承认,这也不好。所以致敬一定要在同册标注出处,不要出版了以后,自己在其他场合用谈话来补充。


另外,注明出处原则,可谓是指导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和精神的最大一条原则。(参考下面part6)







四、商用原则


只是习作的话,没有什么抄袭不抄袭的,那是你自己在闺房的小动作。


但是当你的东西拿出来商用的话,不管盈利与否,就容易构成侵权。


这一条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了。


但是同人算不算商用?算不算侵权?


同人算商用,肯定是算侵权的——但是由于种种惯例,所以默认是没事:



1、同人只是小规模销售,非正式出版。只在展会售卖,你可以理解为手工艺人去跳蚤市场卖一些自家制的东西。


2、日本法律似乎说这是“亲告”原则,如果原作者不告,就没事。


3、同人其实对原作是有利的宣传,所以很多原作者也不会亲告。


4、虽然未必本本同人都注明出处,但是其实都说了是同人了,等于自认原设定并非自己创作的。这符合避嫌原则和标明出处原则。


5、所以同人可谓是为了爱顶风作案,但是每一本同人都是写给原作者的情书。


6、然后因为字漂亮……突然靠卖情书赚钱……



同人理应是可告的,但是侵权的同时权衡了利弊后,很多作者都选择无视。同时,因为符合了注明出处原则——所以同人并不是那么龌龊和不堪的事。


所以说注明出处原则最大。


如果说,对商用的定义有疑惑,请看最后举例部分的例子7。简单来说——



因他人作品而盈利、获利,就算商用。



商用原则还对盗版、转帖有指导意义。


用别人作品赚钱这是侵权,但是如果把别人赚钱的作品无费用、低费用地给人使用,也就是盗版,其实也算是获利。


而对于网络的帖子,如果作者有转发要求的,比如写明【不许转发】、【不许转出微博】这些规定的,而你转帖了,也是获利,是知识的转移和公开。这种即时注明出处也算侵权,但是!——网络的话,作者最好就不要自己定什么私人定制、太过细化的规则了,比如不能转出哪里哪里的,太难遵守了。换句话说,如果有一本书上写“禁止出借,买了只能自己阅读”,那么你觉得别人会遵守吗?


把判别可否的步骤交给读者和路人的话,写了有什么用?要么可以转,要么不可转,而且绝对是应该注明出处,这才是靠谱的规则。




五、通用原则


有时候,有些社会现象、当红作品、经典段子、荧幕金句,都会被当做是“捏他”穿插在一些作品中。


还有就是你会看到欧美很多恶搞的电影,比如《惊声尖笑》这些,算是全篇捏他吐槽了……


这时,我们首先可以确定的是——



1、这些捏他并不是抄袭、描图什么的,而是“拿来”搞笑或者吐槽,通常都是捏他作者重新演绎的,不是描不是改,是重新演绎。


2、这些捏他通常不会太多,多数就是一两个笑点。



所以,这事要考虑被捏他作品的通用性。



1、如果是一两句话什么的,比如“YOU JUMP I JUMP”,这完全没问题。


2、如果是一些形式什么的,比如和大魔王打到最后大魔王说“I AM YOUR FATHER”……这也还行啦。


3、如果是服装设计什么的,不能一样,但是可以形式上类似。


4、如此类推……


5、如果是“故事中的人物用语言提起某一部作品”,比如故事里有的角色说“你这功夫比火影还厉害嘛”这么一句话,应该也不是太大的问题,参考注明出处原则,只要不是在故事里直接指名道姓骂某个作品就好。



换句话说,捏他类似于引用或同人,但是却不一定具备注明出处原则,另一方面,它不是不避嫌,相反,它是故意让自己有嫌疑,然后又通过修改来假惺惺地避嫌。


但是,根据不巧合原则,他又确实是再创作,甚至还带有一点“以评论目的而引用”的意味。它的中心思想并不是原作的中心思想了,这一点需要明确。


所以,虽然捏他这里有争论,但是笔者觉得捏他还是可以接受的,就好像有人骂你一句,就一句,并不需要闹到法庭。不过——最好不要出现与原作一模一样的东西!



如上图,这就太一致了,算侵权。改改会死啊?


其实捏他在日本可能更多一些,但是经常找出捏他的朋友会发现,日本的捏他很多都会作少许改动的。就连一些生活用品、公司品牌,都会做“改几个字”的处理。




(上图来自煎蛋……)



通用原则的判断就在于——雷同元素是否具有通用性,如果可以,则不算侵权。


但是通用原则和不巧合原则是相反的,当雷同的数量、设定、框架、形式、对白较多时,就形成了【指纹印记】,成了侵权。量变产生质变。


要判定这一点,请思考一下有嫌疑的两部作品,后者到底是“inspired by”灵感来自于前者,还是用拙劣手法模仿的“COPYCAT”


同时,用惯例去看待侵权也是不合理的。其实很多恶搞、吐槽的东西,都是侵权的,只不过人家不告而已——就因为人家出名,你才会恶搞(否则捏他大家也看不懂),而人家都名利双收了,又怎么会理你搞不搞呢?所以不要以为恶搞吐槽其他作品是不侵权的。


也正因如此,一些没出名的作品,被大量抄袭侵权时,往往很难有保障。



通用原则因为“貌似是很好用的借口”,所以很难界定。我们可以参考这几条方法去判断:



1、是inspired by还是copycat?如果明显就是恶搞的吐槽的,其实还情有可原,但是如果是一本正经地把别人的桥段用到自己的关键剧情里,还结构极其相似,就有点过分了。


2、侵权者未必只侵权一部作品,可能东拼西凑,并且将其“改装得很通用”,这需要按照不巧合原则单一判定每一条相似,然后当其量变到可以判定为copycat的时候,就属于侵权了——这人没思想,就是抄,抄上瘾。


3、有些情况虽然原作者看得出自己是被模仿了,但是由于符合通用性、又不具备指纹级印记,你只能默许。换句话说——有些通用的东西,别人确实是可以合理模仿你的,反抄袭不代表绝对垄断,这就是学习、模仿和创新的边界。

                                     

《惊声尖笑》之类的电影,一方面桥段的通用性他们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另一方面其主要内容是属于后来者的创意笑点,再说了拍这样的恶搞片几十几百万的事肯定不可能不理后果不知会原作者直接就拍,所以人家的恶搞都是靠谱的。相反,如果你想要在自己作品里捏他一下的话,还是小心为妙。


《007:SKYFALL》的导演好像说过,SKYFALL里面有一段坏人故意被抓然后逃脱的情节是借鉴《蝙蝠侠:黑暗骑士》的。其实,坏人故意被抓后逃脱,《复仇者联盟》也有啊,之前也肯定有作品用过。这里算是太诚实了。




六、停止侵害原则



“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不管侵权行为是否能状告成功,也不管成功了可以赔多少,更不要说赔的数目是否合理,很多的侵权诉状里面都提到了一句话“请侵权方立即停止侵害(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很多时候,一些三观不正的人,只用利弊去思考某些事情是否可以做。


有些脑残粉经常挂在嘴边的是:



抄你一点点,犯得着吗?就这么一点点也就一块几毛的事,你要多少我赔你。


天下一大抄,很多名作之间都有抄和借鉴,你能抓我抄袭,那么人家的高级抄袭你抓得了吗?


我就是抄你了,只抄这一点点你要告我,取证就够你受的,我不赔你能怎样?





换句话说,这些脑残的逻辑是——恶小所以可以为之,因为难维权,所以侵权也是天经地义、大势所趋。



殊不知停止侵害才是维权的最大目的,停止侵害原则才是维权的最大精神所在——简单来说,就是不管你抄多少,不管你赔多少,只要认定是侵权,你就必须首先停止侵害,也就是抄袭的这一部分内容,应该在你的作品中抹杀。




既然认为抄一点点不算事的话,理应让你删一点点、改一点点也不算事。这是不可辩驳的。



盗图脑残们的歪曲逻辑,其实就是心虚的表现——如果你有能耐,你就把不属于你的东西抹杀掉呀!你抹杀掉的话,谁稀得多跟你说一个字?再说了,你那么有能耐,有本事承认自己抄袭呀?


侵害他人权益的东西,要在你的作品中修改、删除、停止出版,才是最大目的。名誉、金钱、你已经占的便宜,这些都是已经发生的事,我们不管这些利弊,我们也不管状告侵权者的做法能换来利还是弊,我们应该首先做的事是,停止当前以及将来的继续侵权。


所以,我们经常会聊到——“某某这里肯定是抄了谁谁的,但是只抄了一点点,这算不算抄袭?”


只要用上面的不巧合原则判定一下,如果是有重合或者其他形式的雷同的话,就别管抄多少了,抄袭就是抄袭。


而我们经常看到的抄袭者被曝光——很多人以为抓抄袭是为了钱、为了名、为了炒作,世上哪有被动的炒作?抓抄袭的目的是为了抹杀,这东西不属于你,就不要挂在你的名下。赔偿什么的这些都是很主观的计算,但是从今天起,这个东西不属于你,你要么修改要么删除,而是否赔礼道歉只是显示了你的人品。


情况是不是变得简单了?不要讨论那些有的没的了,抄袭就是抄袭,你不要跟我扯赔不赔钱的问题,也不要提值不值的问题,今天开始你这书不改掉的话,就不应该继续卖。


反过来说就更清楚了——如果因为侵权的多少、赔偿的多少会影响到“值不值反抄袭”这件事的话,那我赔你5毛,我也不要别的,今天开始你是我儿子,好么?你的“著作权”归我了,好么?就拿你个名分而已嘛,你平时还是爱干啥干啥。


什么?不肯?不就是叫你一声儿子,你至于么?值得么?


脑残的逻辑,不懂这些,他们觉得著作权不重要。以后大家见到这种脑残就叫他儿子,孙子也可以,只要他点头,他要赔多少都是可以商量的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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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结


根据以上六大原则,抄袭、借鉴、剽窃等这些的侵权的判定就可以比较清晰了。


再简单总结一下:



1、避嫌原则——任何创作者都应该避嫌,并尊重先来后到的待遇。


2、不巧合原则——如果巧合并非通用性,而是带有类似指纹一样的不可能的情况,那么要么结婚要么搞基吧。


3、注明出处原则——引用、照搬原作需注明出处,且只能是片段,有注明出处才算致敬否则别用致敬当借口。


如果你的图是借鉴了别人的图,被人找到,你不承认,也是个问题。


4、商用原则——非商用不违法,商用是抄袭违法的标准。换句话说,有个朋友抄袭了一张图说是自己画的,没商用,那么他不侵权,但是抄袭,是骗子。如果他拿去诈骗获利、盗图翻印、冒名顶替参赛,就是侵权了。


5、通用原则——如果被模仿物的巧合性、重复可能性、巧合可能性、通用性很高,并且非照搬、重新演绎、有修改,那么不算侵权。但是相似度和数量上不得符合【不巧合原则】的“指纹印记判定方法”。


6、停止侵害原则——无论侵权的多少,都算侵权。反抄袭最大目的是停止侵害,让非原创的内容从抄袭者身上抹杀掉。越少越应该删改,太多的话回炉重造。



以上鉴定的方法是——先看4,再看2和5,判定侵权后,用1和6来给当事人以及事件定性。


然后:



抄袭——通常违反了2、3、4。


同人——通常违反了1、2(不叠图,但设定一致)、4,但是又符合3。


借鉴——通常利用了5、1。


模仿——通常利用了5、1。


剽窃——通常违反了2、3、4、5。


盗图——盗图就没啥好说了……



可能有人会说,上面原则真正生效的只是2、4、5而已,1、3、6有什么用?



判定抄袭我们第一印象肯定是觉得相似对吧,然后确定4了以后,才值得我们去查找证据,而2和5是权衡到底这算是学习、模仿、借鉴还是抄袭。


但是如果2的指纹印记没找到,可是零零碎碎确实有很多相似之处,不知道是不是5的时候,1就有用了——看看是谁先出,谁后出,并且可以寻求当事人回应。


然后3是对付引用和盗图的,比如某达与山水画。


6是综合上面的查证以后,判断反侵权行为是否应该坚持下去,以及什么时候停止的。


参考下面例子4,如果有人“高级抄”了一些东西,你又觉得这很“通用”,按照先出后出的时间关系,你可以首先判定他为嫌疑犯。


之后的取证就变得有趣了,你不一定是要取证画面有多少处相似,而是可以去看看或问一下这个作者有没有看过他抄袭的那个作品。他说有,那就呵呵了——


因为有看过先手,就不是巧合,就是故意抄,然后因为相似被找出来就是避嫌不足——也就是说,虽然因为分镜确实是比较通用的东西,是抄袭还是借鉴还要看数量,但是通过1我们可以判定当事人的“抄的心是有的”。


如果数量很少(而且不算指纹印记的话),其实还好,但是至少你知道这是【值得被记下、被累积在他头上的数】,如果有一天量变形成质变的话,那也呵呵了。


情况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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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补充举例


下面举几个例子。


下面都以假定【是商用】并且【不知会原作者】的情况来说:


1、可叠图



(上图来自纯白之月贴吧,下同)


上图这种,简直可以叠图,这是违反了2,如果商用,算侵权。


但是如果只是借鉴了这个动作,重新演绎的话,其实不算大问题。现在连动作角度发丝都一样了啊这算指纹标记了。




2、通用杀!



上图这种,形式模仿,绝大部分都是自己画的啦。不过偏偏翅膀的角度其实算是违反了2,不过改得也还说得过去,根据6,不算侵权算低级抄。再改改翅膀哪怕是角度,其实就OK了。




3、同人致敬!



上图这种算捏他?不过东方本身就支持同人随便改服装,所以,虽然这好像不是同人是正式出版物,但是改了、重新演绎、具备通用性,数量很少而且也符合剧情(COS)所以不算,算擦边球。


4、分镜抄袭!




分镜按理说不应该存在抄袭,是比较通用的手法,就好比一些电影的镜头也是可以学习的——只要你重新演绎并避嫌了。上图说实话不算抄袭不算侵权,算借鉴,但是这里的借鉴必要性不大,更像是莫名其妙的故意。


创作时的直接拿来行为属于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不是心血来潮想做一次,就是偷懒。


类似这些情况,请默念——“后手是inspired by前手”,如果不通,就是抄了(偷懒),但是因为数量不多,而且具备通用性、重新演绎、改头换面,应该记一次过。


如果论指纹印记,说实话嫌疑已经很明显了,好在动作改动多(不过构图和表现方式其实没必要那么像,例如黑底、白眼、水滴),总地来说避嫌只有60分。


这就是上面说到的避嫌原则——你自己能画好的,本来只是参考个大概是没事的,却不(够)避嫌地模仿对方,不(够)刻意去画得不相似,就是不尊重“礼”,就是不尊重原创,这样的对比就是会让你掉价。




而上图则违反了2,虽然不多,但确实是抄袭侵权了。你翻转左右也是蛮拼的。




5、强行致敬!



还有一个误区是,有的作者认为注明出处了就可以照抄了。


上图据说就叫《SLAMDUNK版XXX》,通篇还恶搞了诸如龙珠圣斗士之类的作品,我想作者的意思是,这是欢乐的“同人”作品。


抱歉,这是不行的,因为你这是商用有稿费的(挂在有妖气),更不是展会地摊货。不是注明出处就可以做的,请不要在商用领域画同人,更不要说是照搬大量原作分镜构图动作的同人了←同人画师也不会认可这样的同人啊,撇开同人是照搬设定不说,其他的部分同人们可是很用心地在原创的啊。


所以这类的小品(上图其实是番外篇)还是不要搞比较好,徒增污点。




6、建筑、家具、商品、摄影角度雷同




建筑、家具这些的设计算通用物,本身也有著作权年限的(记得好像是十几年),过后就可以用的宽松点了——但是,你不能画一张椅子在漫画里然后说是自己设计的,谨记著作权是抢不走的。


而摄影的距离、角度、光圈、曝光、构图这些,单一来看不构成抄袭,但是当数据精确、组合起来有符合的话,就是超大的罪证了,就算是指纹印记了,算侵权。


换句话说,名摄影师先拍了一张照片,我后拍了一张照片,非常相似——但是由于“内容”(被拍摄的物品)可能是大自然的,是通用的,所以内容相同很正常啊。


此时,根据避嫌原则,首先其实这巧合性确实存在。


但是角度、构图、距离等组合起来如果也吻合的话,根据避嫌原则——这不存在巧合的可能,而且我是后手,所以我一定是仿拍的。


至于能不能自己拍了照片然后拿去描图出漫画,这当然可以,这本身就是漫画取材的正确方式——只要照片是你自己拍的。


可能还有人问——我有张别人拍的风景照片,我就参考着画出来,所以自然是不能指纹重合的,那么这样算侵权吗?


关于这一点,只要对方的照片不是太有个人风格,是比较通用的角度和构图,而你又只是参考着画出来,还无法重合,有偏差,应该不算侵权。




7、商用的定义




因为商用是判断侵权的首要因素,所以什么是商用也变得重要起来了。


如果说,用别人的图谎称是自己画的,要看他是否因此而获得金钱、名誉上的利益,才算侵权。


法律里有句有趣的话——“社会影响极坏”。


如果你是骗骗朋友,找点虚荣感,这算是私域,应该这还够不上侵权。


但是如果你:



1、盗图、改图去翻印卖钱获利。


2、盗图、改图去参赛获利。


3、盗图、改图去把妹(咦?),比如我们经常听到一些谎称身份玩弄妹子的……也就是说你获得的利并非是钱而是……


4、还有其他类似的诈骗行为,会骗取到他人给予你利益的,他人因此蒙受损失的(包括被盗图者的损失)。



以上这些,哪怕你还并没有拿到利益,只要做了,应该都算侵权,这些是公开的事情,是会让人利益受损上当受骗的事情,都有社会影响。


也就是说……好像只有友情不值钱的样子。


那么在网上盗图公开发帖自称是作者,刷存在感刷虚荣心,算不算侵权?


也算,虽然可能你并非有诈骗的目的,只是不要脸,只是想要点虚荣,但是确实会让原作者的著作权受损……导致掉粉




上图说的也是很有道理,作为补充,欢迎补漏。


还有就是,那些微博的盗图营销狗,他们虽然盗图被抓到以后,会马上把图删掉“停止侵害”,看上去是小事。但是恶小也会积少成多,这样的事情应该由微博出面建立扣分机制,到一定程度上封号的。


现在的盗图营销狗都不怕删图,因为他们的粉丝并不是不知道那些图不是他们的,而是觉得“关注他就可以经常有好图看”,所以才关注的。


这种钻空子,以恶小而为之的就应该建立扣分封号制度。(好像微博是有这样的制度的,不过好像你必须举报,而不是私信对方要求删图,总之这个还待了解)


总之,由于直接盗图实在太容易判定,需要讨论的也并不多。


8、拼贴术




有一种情况是——有些人把一些古画,比如花鸟鱼虫,剪切出来当做素材。简单地来说就是某君的画里,其中的一匹马是徐悲鸿的(直接剪切/描图)。


这种情况即使注明出处也是不行和不尊重的,注明出处之外还需要保持原作主观完整性。


换句话说,你的故事里可以出现被其他物品遮挡的徐悲鸿的《万马图》,但是你的画里不要出现单独的一匹切出来的马,除非——有这样的剧情,有个角色切了名画的来玩什么的,这样的话剧情上并没有破坏原图的完整性的意思。


但是上图这种,把古画拆开,剪切、拼贴,而且还是描图的情况,即时你注明了出处也是犯了大忌。如果你敢说“参考了古画”那就更加搞笑了,描图不算参考。


这一条参考注明出处原则,算是肆意歪曲原作的一种。


再参考避嫌原则,上图并没有直接使用,也不是改改就P进去,而是重新描了一次,是不是侵权,是不是有刻意掩饰自己盗图的想法,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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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希望有启发,字太多说不定还有写错的地方,不全之处有待大家有闲工夫看那么多字的人指正与更新。


侵权这事,就是那么的模糊,横跨法律与道德之间,所以,才需要更多的讨论,努力把界限定下来,让少一点争论,多一点原创。


讨论抄袭的界限并非只为了维权,同时其实也为学习、模仿、借鉴者寻找着空间。有人说反抄袭是唯恐不乱还让创作者羞于借鉴、人人自危、举步维艰,能把黑白反过来说也是饿坏了,吃你爹的屎去,没错,你爹就是我(刚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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